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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1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經營機器或設備買賣,該供展示用之機器或設備,不得提列折舊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機器或設備買賣業務,其供展示參觀之機器或設備屬商品性質,尚非屬固定資產,不得提列折舊。 該所進一步說明,倘機器或設備係以出售為目的,則該項機器或設備係屬商品性質,不得提列折舊。舉例來說,甲公司係從事全新車輛零售買賣業務,並設置展售室展示部分車輛以提供顧客參觀,而該公司將該展示商品轉列固定資產並提列折舊,經查該公司購入之車輛係以出售為目的,展示車輛亦提供銷售,故該展示車輛仍屬存貨性質,其所提列之折舊應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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