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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6日 星期六
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
(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
依100年1月26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銷售之貨物如係應徵菸酒稅或健康捐之貨物,依規定其銷售額應加計菸酒稅額及健康捐金額在內;同法第20條規定,進口貨物如係應徵菸酒稅或健康捐之貨物,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菸酒稅額及健康捐金額後計算營業稅額。
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經行政院核定發布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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