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以不實之收據虛列捐贈扣除額,除依規定補稅外,還有可能處以罰鍰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不實收據虛列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導致相對應之綜合所得淨額(即課稅所得額)減少,納稅義務人雖主張其有捐出該款項云云,但並未能舉證其確有支付該筆捐款,因其未能證明捐贈事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者但對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形者,應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該所強調,納稅義務人如將不實收據申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及補稅手續,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