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中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納稅義務人若有處分或買賣預售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雙方均應保存交易原始契約及價款收付紀錄,以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有可能被裁處罰鍰。
為加強服務民眾,該所已實施各稅中午不打烊服務;另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網頁電話及市話接通後可由承辦人直接轉至其他分局、稽徵所之服務,請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