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0年9月1日起,依據修正後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之貨物如係應徵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依規定其銷售額應加計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同法第20條規定,進口貨物如係應徵菸酒稅或健康捐之貨物,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營業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市售菸品價格為65元(已內含菸品健康福利捐20元),營業稅計算為65÷(1+5%)×5%=3.09,四捨五入後營業稅為3 元,銷售額計算為65元-3元=62元,發票總計金額開立65 元,備註欄無需填載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20 元。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菸品,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將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否則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開銷售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等規定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