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故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0年9月30日止,請營利事業依限辦理。
如有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