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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大屯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包括座落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建築物,惟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其地上之建築物,平時同受都市計畫限制其使用,是類土地被政府徵收時,其地上之建築物或併同土地被徵收,如其於建造時屬依法不得建築者,甚或遭拆遷而不予補償,基於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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