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

個人購買外國虛擬商品,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新臺幣3千元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多數民眾都不知道賣方在國外的跨國非實體商品交易,單筆支付款項金額超過新臺幣3千元者,依規定應報繳營業稅。 該所說明,如果個人買家向國內業者或外國業者在臺分公司,購買如電子書、線上音樂、App、遊戲寶物等虛擬商品,由賣方負擔繳納營業稅之義務。但若外國業者在臺並無分支機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及財政部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規定,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上者,就由買方負擔繳納營業稅義務。 大屯稽徵所舉例說明,A君在網路向國外購買App軟體,價格新臺幣500元,其應給付金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繳納營業稅;B君向國外購買電子書,價格新臺幣3,200元,其應納營業稅160元(3,200元x 5%),若分為2次付款亦同。 該所提醒,民眾若有跨國購買虛擬商品需繳納營業稅者,可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填寫納稅義務人統一編號、給付金額、稅率及稅額等,至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繳納即可。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