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里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02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規定,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所進一步強調,請義務人自我審視,倘未符財政部102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規定,請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並依法加計利息,可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其於103年1月1日以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前開免罰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