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納稅義務人回國後未繳清稅款前,不可申請退還擔保品
(大屯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經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是否納稅義務人回國後可申請退還擔保品?該所表示,凡經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如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及第24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不得退還,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亦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