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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7日 星期四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
大里訊
)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
,
財政部已訂定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即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或「居住合計在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即屬
所得稅法第
7
條
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上開原則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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