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7日 星期四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大里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已訂定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即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即屬所得稅法第7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上開原則並自10211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