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

汽車經銷商供試乘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汽車經銷商營業項目為汽車批發、零售業務,為促進汽車商品銷售,擴展業績,購買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消費者試乘試駕,且試乘活動結束後,該試乘車仍供銷售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大屯稽徵所特別提醒,汽車經銷商購置供試乘使用之乘人小客車,於試乘活動結束後,如未供銷售而係轉供經銷商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經銷商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按視為銷售辦理,以免經查獲而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