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計算營業稅額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業經行政院依同法第60條規定,核定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
該所表示,營業稅法修正前,「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非屬營業稅稅基,是以營業人銷售菸品開立統一發票時,係將「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於發票備註欄載明,並未將「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列入銷售額內計算課徵營業稅。惟依本次營業稅法修正第16條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應納入營業稅稅基,所以自100年9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菸品時,不可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應直接以菸品定價計算營業稅額。
舉例說明如下:〔假設菸品售價(即定價)85元(已內含「菸品健康福利捐」20元)〕
1.修法前,營業稅額之計算係以「菸品定價」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茲以前述範例計算說明如下:〔(菸品定價65元-健康捐20元)÷(1+稅率5﹪)×稅率5﹪=營業稅額2元〕;所以,修法前1包定價65元的香菸內含之營業稅為2元。
2.自100年9月1日起,計算營業稅額時不需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以前述範例計算說明如下:〔菸品定價65元÷(1+稅率5﹪)×稅率5﹪=營業稅額3元〕,所以,修法後(即100年9月1日起)1包定價65元的香菸內含之營業稅為3元。
大屯稽徵所特別提醒,營業人自100年9月1日起銷售菸品開立統一發票時,已不可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直接以菸品定價(已含菸品健康福利捐)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短漏報營業稅額者,將依規定處罰,請多加留意。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