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取得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隨著信託制度運作的多元化及彈性化,民眾利用信託來作理財之規劃及管理逐日增加,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信託財產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等),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不論其為營業人或個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另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