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之非自願離職

(大屯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