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等相關行業,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應按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銷售發票。
該所進一步指出,建築業者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依財政部77年10月22日台財稅第770579317號函釋規定,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大屯稽徵所特別提醒營造業、建築業等相關行業營業人,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發票以免補稅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