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除可就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並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外,其餘各類所得均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繳納。
- 夫妻如果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稽徵機關會依分別單獨申報之資料合併計稅,除了發現另有其他應申報所得短漏報應處罰外,因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不用處罰,但如未依規定載明,合併課稅產生之應補稅款,除補徵外還要處罰。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卻經常疏忽漏報該扶養親屬之所得,稽徵機關可依據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扣繳及非扣繳所得資料,經查獲有短漏報情形,除補徵外還要處罰。
- 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本法第 17 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凡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20 歲(已婚者除外)而有所得者,均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課稅,納稅義務人如將未成年子女所得單獨申報,稽徵機關除依法合併歸戶課徵外,如有應補稅款者,除補徵外還要處罰。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不同戶籍且父母均有職業之姪子或他人子女,為免檢附姪子或他人子女同一戶籍及父母證件資料等,故意偽報為自己之子女,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可經由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資料,查出違章事實,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結算申報時,為減輕稅負,列報已死亡親屬免稅額,稽徵機關可依據死亡戶籍資料勾稽,便能查對死亡事實,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結算申報時,以假配偶虛報配偶免稅額,經稽徵機關將夫妻檔資料與結算申報書稅籍資料相互勾稽產出異常資料,證實配偶係偽造時,除補稅還要處罰。
- 納稅義務人出國或服役,在結算申報期間未辦理申報,亦未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自動補辦申報或委託他人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可依據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課稅資料,經查獲除核定補稅外還要處罰。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限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而因在校就學(須具正式學籍)、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子女無所得或無工作即可列報扶養,類此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剔除扶養,追減免稅額並予以發單補徵稅額。
-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後,又收到扣繳單位寄發之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不知應補辦申報而漏報該筆所得,致被稽徵機關核定補稅並送罰。類此情形,納稅義務人應重新詳細填寫 1 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上角註明「第 2 次申報」及第 1 次辦理申報日期、收件號碼等字樣,以免受罰。
- 申報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常誤以房屋出租必要費用標準 43 %扣除,致短報所得,經稽徵機關更正補稅。
- 佃農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取得概括性補償費屬佃農之其他所得,漏未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由於此類補償費金額少則數 十 萬元,多則百萬元以上,一旦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 部分執行 業務 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之經營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誤以為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由稽徵機關核定即可,而漏未申報。類此案件,如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時,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因此,應於結算申報書內填寫執業場所、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
- 一般營利事業(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未將經營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營利所得辦理申報,或自認經營之營利事業為虧損而漏報,稽徵機關可依據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營利所得資料據以查核,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 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之合夥人依事業帳載所得額核計營利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先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改按擴大書審實施要點之純益率申報,該資本主或合夥人漏未依調整後之所得填報,致發生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 納稅義務人因未取得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或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而短漏報薪資、利息、股利等所,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 私人間之借貸及設定抵押登記所產生之利息所得,因無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漏報,經稽徵機關調查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常疏忽按扣繳憑單之「給付淨額」金額填報而未依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金額列報,致發生短漏報情形,經稽徵機關審核後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列舉扣除額項目中,醫藥及生育費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納稅義務人如虛列、偽造或變造證明文件列舉扣除時,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 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限 1 屋,且每年扣除額以 30 萬元為限,並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其餘額申報。 ※例一: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 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15 萬元,可扣除金額 0 元。 ※例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6 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38 萬元,可扣除金額 30 萬元。 ※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6 萬元,實際發生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10 萬元,可扣除金額 4 萬元。 納稅義務人常疏忽未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造成多報列舉扣除額,經稽徵機關審核更正後發單補徵。
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綜合所得稅常見疏失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提供往年納稅義務人常見漏未申報或較易犯錯誤項目供參考,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到發單補稅,甚至處罰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