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9日 星期日

幼兒特別扣除額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列為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近年來我國婦女生育率逐年下降,呈現少子女化現象重,為鼓勵生育,照顧經濟弱勢,減輕中低所得者養育幼兒之負擔,同時兼顧租稅公平,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幼兒特別扣除額,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2歲以上至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新臺幣600萬元)。
三、同一子女當年度已接受中央政府機關2學期幼兒免學費補助。
上開修正草案業於本(8)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並列為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優先審議法案,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於該會期完成立法,俾中低所得者96年至99年出生之子女,均可自明(101)年起享受本項政策之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