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0日 星期四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出租或將停車位出租給住戶以外的人使用,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或將停車位提供住戶以外的人停車使用並按次、計時或按期收費,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屬於銷售勞務之收入,管理委員會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惟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而大樓停車場,如僅供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亦可免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依上開規定,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對外提供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供廣告使用或將停車位對外出租或採招商承辦方式,皆屬銷售勞務的行為,不論該出租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或取得之租金收入是否供大樓公共支出使用,皆應於出租前辦理營業登記。 大屯稽徵所特別提醒,如大樓有將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出租對外營業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否則將依法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