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依公司所提示帳簿憑證逐筆核實認定,並無帳證不完備無法勾稽情事,則公司請求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於法無據。
該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依該公司提示之帳簿憑證逐筆核對,查有營業成本及費用之帳簿記載未附憑證約4百餘萬元,致短報全年所得額。該公司主張,帳載紀錄混亂及所提供之帳證不完整,資料無法勾稽查核,符合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暨查核準則第6條之規定,應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該所認為,該案係依公司提示之帳簿憑證逐筆核對結果,發現其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帳簿記載與憑證不符,致虛增營業成本及費用,與帳證不完備無法勾稽情事有別,該公司請求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於法無據,除發單補徵稅款1百餘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