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3日 星期二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國外勞務報酬,其外幣與新臺幣之折算率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  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超過90天者,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1項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所指出,為便利外僑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外幣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美金29.3541;日圓0.3683;澳幣30.4425;加拿大幣29.6658;歐元40.8608;港幣3.7484;韓元0.0266;馬來幣9.6443;菲國比索0.6808;英鎊47.0275;新加坡幣23.3433;南非幣4.0066;瑞典幣4.5712;瑞士法郎33.2400;泰銖0.9460;印尼幣0.0033;印度盧比0.6296;以色列8.2322;紐元23.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