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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3日 星期二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國外勞務報酬,其外幣與新臺幣之折算率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 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超過
90
天者,依中華民國
所得稅法第
8
條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所指出,為便利外僑申報
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外幣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美金
29.3541
;日圓
0.3683
;澳幣
30.4425
;加拿大幣
29.6658
;歐元
40.8608
;港幣
3.7484
;韓元
0.0266
;馬來幣
9.6443
;菲國比索
0.6808
;英鎊
47.0275
;新加坡幣
23.3433
;南非幣
4.0066
;瑞典幣
4.5712
;瑞士法郎
33.2400
;泰銖
0.9460
;印尼幣
0.0033
;印度盧比
0.6296
;以色列
8.2322
;紐元
2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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