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日 星期一

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放寬處罰標準。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加強推動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於100年11月3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放寬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營業人適用免罰之標準及增訂免處行為罰之相關規定,以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誘因。 大屯稽徵所進一步說明,修正前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 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 以下者,或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 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 以下者,有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免予處罰。為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誘因,上開標準已放寬,將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或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由20% 放寬至5%。 於此同時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2款,若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有關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同樣免予處罰。 大屯稽徵所提醒,有關前揭修正之詳細內容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http://law.moj.gov.tw)進一步查詢。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