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日 星期二

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須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屬高度創新活動態樣,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其審核機制與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下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不同,納稅義務人欲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者應特別注意。 該所進一步說明,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研發投資抵減係由稅捐稽徵機關自行審核認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稅額認為有疑義時,方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而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子法規「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先就公司研究發展活動予以審查認定,並出具認定意見,作為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投資抵減稅額時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