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1日 星期二
2012年1月30日 星期一
結合「霧峰區慶元宵嘉年華會活動」辦理租稅宣導
(大屯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結合「霧峰區慶元宵嘉年華會」活動,訂於本(101)年2月4日(星期六)下午4時起假臺中市霧峰區長青學苑前辦理租稅宣導活動,現場設置國稅服務台,發送各項宣導資料並受理稅務問題諮詢,活動當日民眾憑101年1-2月份統一發票5張,即可兌換龍年造型燈籠乙只!每人每次限兌換1份,數量有限兌完為止!歡迎民眾闔家光臨踴躍參加。若有活動疑義,可撥打電話04-24852934轉503、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以網頁電話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春節前暫停調帳及訪查事宜
- (大屯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配合政府廉能政策,維護稅務機關優良風氣,該所已通知所屬人員於春節前一週(101年1月16日至1月20日)除有特殊事項業經核准外,嚴禁稅務人員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並遵守「不送禮、不受禮、不應邀宴」之規定。該所籲請納稅人協助政府革新行政之決心,遏止逃漏及其他不法情事發生,另設有臺中郵政第65之482號檢舉信箱與政風檢舉專線:04-23015616,供民眾就涉有不法之情事提出告發。
101年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連續3日以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延至2月6日止
-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今(101)年1月適逢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連續3日以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即得延至2月5日止。由於該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報截止日可再順延至隔日2月6日止,憑單申報人將有充裕時間辦理申報,另憑單填發期間則配合順延至2月15日止。
由於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通常落在1月,為使憑單申報人有更充裕時間辦理憑單申報作業,避免工作日減少影響申報憑單所得資料之正確性,並適度考量稽徵機關作業所需時間,故適度放寬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間。
軍教人員之薪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課稅,所得人於102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現役軍人薪餉及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軍教人員(即所得人)自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薪資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該所特別提醒:軍教人員所屬單位自101年1月1日起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2012年1月3日 星期二
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之土地,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認定原則
財政部發布令釋,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之土地,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如其價值與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非屬銷售特種貨物範圍;如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且有收取價金者,該部分應屬銷售特種貨物,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說明,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經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後,嗣所有權人出售該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原則上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但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部分,以合併或共有物分割時點起算。土地所有權人藉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行買賣或交換之實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於96年2月購入數筆與他人共有之持分土地,並辦竣所有權登記。嗣其他共有人欲將共有土地分割,因協議不成,依民法規定請求法院分配,法院於98年6月判決,甲君取得其中2筆土地,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加且無須支付價金,嗣甲君於100年11月出售時,其持有期間之起算日,價值增加部分之持有期間係以98年6月(判決確定日)為準,其餘與分割前價值相當部分,以96年2月(原取得所有權登記完成日)為準。甲君出售經共有物分割所取得之2筆土地,持有期間均已超過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說明,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經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後,嗣所有權人出售該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原則上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但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部分,以合併或共有物分割時點起算。土地所有權人藉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行買賣或交換之實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於96年2月購入數筆與他人共有之持分土地,並辦竣所有權登記。嗣其他共有人欲將共有土地分割,因協議不成,依民法規定請求法院分配,法院於98年6月判決,甲君取得其中2筆土地,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加且無須支付價金,嗣甲君於100年11月出售時,其持有期間之起算日,價值增加部分之持有期間係以98年6月(判決確定日)為準,其餘與分割前價值相當部分,以96年2月(原取得所有權登記完成日)為準。甲君出售經共有物分割所取得之2筆土地,持有期間均已超過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每年1月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以下簡稱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情形,延長申報期間至2月5日止
立法院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每年1月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以下簡稱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情形,延長申報期間至2月5日止,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延至2月15日止。該案經 總統公布施行後,可適度減輕憑單申報人之作業負擔。
財政部表示,由於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通常在1月,為使憑單申報人有更充裕時間辦理憑單申報作業,避免工作日減少影響申報憑單所得資料之正確性,並適度考量稽徵機關作業所需時間,故適度放寬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間。
101年1月適逢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連續3日以上,該修正案公布施行後,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即得延至2月5日,且由於該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報截止日可再順延至隔日2月6日,憑單申報人將有充裕時間辦理申報,另憑單填發期間則順延至2月15日止。
財政部表示,由於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通常在1月,為使憑單申報人有更充裕時間辦理憑單申報作業,避免工作日減少影響申報憑單所得資料之正確性,並適度考量稽徵機關作業所需時間,故適度放寬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間。
101年1月適逢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連續3日以上,該修正案公布施行後,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即得延至2月5日,且由於該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報截止日可再順延至隔日2月6日,憑單申報人將有充裕時間辦理申報,另憑單填發期間則順延至2月15日止。
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須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屬高度創新活動態樣,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
-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其審核機制與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下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不同,納稅義務人欲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者應特別注意。
該所進一步說明,以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研發投資抵減係由稅捐稽徵機關自行審核認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稅額認為有疑義時,方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而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子法規「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先就公司研究發展活動予以審查認定,並出具認定意見,作為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投資抵減稅額時之依據。
2012年1月2日 星期一
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放寬處罰標準。
-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加強推動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於100年11月3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放寬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營業人適用免罰之標準及增訂免處行為罰之相關規定,以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誘因。
大屯稽徵所進一步說明,修正前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 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 以下者,或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 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 以下者,有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免予處罰。為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誘因,上開標準已放寬,將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或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由20% 放寬至5%。
於此同時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2款,若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有關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同樣免予處罰。
大屯稽徵所提醒,有關前揭修正之詳細內容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http://law.moj.gov.tw)進一步查詢。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受託人請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以免逾期受罰
-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隨著信託制度運作的多元化及彈性化,民眾利用信託來作理財之規劃及管理逐日增加。該所基於愛心辦稅,特別提醒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儘速辦理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於每年1月底前辦理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該所並請受託人儘速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規定之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請儘速依規定自動辦理更正,以減輕處罰。
信託財產所發生之收入,應辦理扣繳及申報規定
-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隨著信託制度運作的多元化及彈性化,民眾利用信託來作理財之規劃及管理逐日增加,該所特別就信託財產所發生之收入,應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列舉說明如下:
一、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但給付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外,得免予扣繳。
二、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以前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為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受託人應按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比例不明時依受益人人數平均計算之)計算各受益人之已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
三、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就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該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辦理扣繳。但該受益人之前項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扣繳稅款中減除。
四、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或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託基金,於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辦理。
五、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取得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隨著信託制度運作的多元化及彈性化,民眾利用信託來作理財之規劃及管理逐日增加,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信託財產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等),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不論其為營業人或個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另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以免受罰
稅務案件訴願之提起應自復查決定書(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稅務案件訴願之提起應自復查決定書(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又提出之日期,以受理訴願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若逾法定30日不變期間,則不受理。
該所說明,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第2款規定:「第1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次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又「提起訴願應自官署原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則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即為法所不許。」改制前行政法院著有62年判字第583號判例。
該所舉例,甲君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日期為100年5月2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100年5月3日起算,至同年6月1日屆滿,甲君倘逾同年6月1日始向受理訴願機關遞送訴願書,財政部將因甲君訴願之提起,已逾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不予受理。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其復查決定不服,應依訴願法規定於法定30日之不變期間內,將訴願書送達各地區國稅局或財政部,以免因程序不合,遭訴願駁回而喪失權益。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有應納稅款卻未如期繳納情形者,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於申報期限截止前,若有應納稅款而未繳,將不列為擴大書審案件。所謂「擴大書審案件」是指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當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申報卻未如期繳納其應納結算稅額時,依規定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該所另外提醒選擇擴大書審報稅的獨資、合夥組織,自98年度起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者,則不適用擴大書審報稅的規定。因為配合稅政簡化政策,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仍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避免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的權利,呼籲營利事業每年一定要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原則上應隨貨寄發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從而,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除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
大屯稽徵所說明,有民眾反映,今(100)年8月於團購網站購買溫泉券,惟發票卻遲於10月28日寄達,且已過開獎期限,質疑營業人是否將原應寄發與消費者之統一發票予以換開。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始可依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規定,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後7日內)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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