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大屯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從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列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報扣除。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