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軍教人員(即所得人)自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薪資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

    (大屯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現役軍人薪餉及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軍教人員(即所得人)自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薪資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