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2日 星期一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階段性目標已達成,財政部爰自10311日起廢止上開獎勵措施。
該所指出,為積極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以提升徵納雙方處理稅務資訊之效率,降低納稅依從成本,並達成節能減碳之功效,財政部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爰於101927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發布,對於10212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5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一、經營零售業務。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由於透過電子發票可有效落實財政資訊雲端化,俾與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結合,除可節能減紙,更有助於提升企業與國家整體競爭力,該所籲請營利事業多配合參與使用。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