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1日 星期五

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大屯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個人之股票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自102年起至103年止,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選定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或核實計算所得課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有關個人課徵綜合所得稅部分說明如下:  
()102103年:雙軌制,少數核實、其餘設算
1、核實課稅範圍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0張以上
(3)IPO股票(排除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張以下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設算課稅:股價指數8,500點以上,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0.2‰~0.6‰
()104年以後:核實單軌制
102103年之核實課稅範圍另新增「當年度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在10億元以上之個人」。
()稅率:核實課稅15%。
()長期持有優惠:持股滿1年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按1/4課稅。
()盈虧互抵:當年度盈虧互抵,虧損不得後延。
該所提醒,除上項選定設算課稅由扣繳義務人依20%之扣繳率就源扣繳所得稅外,納稅義務人如為核實課稅者,務必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塡載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