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依上開規定銀樓業者出售金條等相關產品,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其未開立發票者,如經查獲,將遭受處罰。
該所特別呼籲,如有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商品,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