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改採列舉扣除額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經稽徵機關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改採列舉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部分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採用標準扣除額,於接獲稽徵機關核定稅額繳款書後,才持捐贈、保險費、醫療費收據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繳息清單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以減免稅款,惟依照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為適用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規定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