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因此,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調帳查核而無法提示帳簿、文據或雖已提示而資料不全、不相符,致進銷仍無法勾稽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平時就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