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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3日 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列舉扣除
(大里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6
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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