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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2日 星期一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於102年至103年適用設算課稅之個人課徵綜合所得稅相關規定
(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
自
102
年起至
103
年止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其中
102
年至
103
年適用設算課稅之個人,當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未達
8,500
點時,均不課稅;若股價指數在
8,500
點以上,則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
1 ‰~3 ‰
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
20%
之扣繳率就源扣繳
0.2‰~0.6‰
所得稅;其不適用盈虧互抵及長期持有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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