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申請暫停營業當期,仍應申報營業稅

(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年度中申請暫停營業之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額,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該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萬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