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餘存貨物抵債,應開發票報稅

(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若打算將公司解散,剩餘貨物,一部分抵欠債務,一部分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納營業稅?

該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爰此,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都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仍須申報並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