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起展開,截止日為當月30日止,於該期間內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已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亦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有關暫繳規定,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增列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故免辦理暫繳申報,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