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100年9月1日起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0年9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依100年1月26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2項及同法20條規定,將該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稅額。 該所說明,以往菸品之菸品健康捐免計入營業稅稅基,營業人只須在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與銷售額明確分別載明即可。但自100年9月1日起依100年1月26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銷售之貨物如係應徵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依規定其銷售額應加計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同法第20條規定,進口貨物如係應徵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營業稅額,故自100年9月1日起營業人於銷售菸品時應將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而開立統一發票時,因其銷售額已內含菸品健康捐金額,可免再另外標示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 大屯稽徵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菸品,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記得將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否則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開銷售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等規定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