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所得稅各式憑單填發免填發作業相關規定

             自103年起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104年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報作業的範圍如下1.憑單填發單位於10422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2.憑單所載的納稅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進一步說明,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如下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2.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423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3.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