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所得稅各式憑單填發免填發作業相關規定
自103年起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104年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報作業的範圍如下:1.憑單填發單位於104年2月2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3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2.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該所進一步說明,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如下: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2.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4年2月3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3.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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