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03年9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營利事業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一)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三)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七)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得稅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