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租稅公平請踴躍檢舉偽劣藥之販售
為維護民眾健康,該所籲請民眾不要使用未經核准藥品,不聽信非法廣告購買藥品,如發現有販售偽劣藥品或無醫師執照從事醫療行為,可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如發現販賣偽劣藥品或從事非法醫療行為之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營業、執業登記或漏開發票等違章逃漏稅情事,請提供相關具體違章漏稅事證,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檢舉,若經查證屬實,將依相關規定核發檢舉獎金予檢舉人。檢舉獎金依規定為漏稅罰20%,每案最高可獲取新臺幣480萬元。
營利事業可免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03年9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營利事業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一)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三)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七)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得稅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於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另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如不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中秋節前暫停調帳及訪查事宜
為配合政府廉能政策,維護稅務機關優良風氣,大屯稽徵所已通知所屬人員於中秋節前一週(103年9月1日至9月7日),除有特殊事項業經核准外,嚴禁外出訪查、調閱帳冊等,並遵守「不送禮、不受禮、不應邀宴」之規定。請納稅人協助政府革新行政之決心,遏止逃漏及其他不法情事發生,另設有政風檢舉專線:04-23015616,供民眾就涉有不法之情事提出告發。
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
2014年8月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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