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102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期限,因年假順延至103年2月5日


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或一般的民事信託,其信託之財產經運用有否產生所得,均應辦理信託所得之申報,另102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期限,因103131日適逢年假順延至103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