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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102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期限,因年假順延至103年2月5日
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之
1
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
1
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或一般的民事信託,其信託之財產經運用有否產生所得,均應辦理信託所得之申報,另
102
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期限,因
103
年
1
月
31
日適逢年假順延至
10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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