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

(大屯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案已於102年6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主要修正內容如下:一、取消102至103年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規定。二、104年起股票出售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億元以上大戶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至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出售數量100張以上、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而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IPO股票)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仍維持現行課稅規定,應自102年起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依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課稅,長期持有者並得適用相關減徵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