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主動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包含小規模營業人),以免受罰。如係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則掣發普通收據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若營業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倘有漏稅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所特別提醒,100年起統一發票中獎增設千萬元特別獎後,民眾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大增,屢有民眾反應部分營業人有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情形,為免遭人檢舉而被列為重點稽查對象,及經稽查人員1年內現場查獲達3次,而遭受停止營業之處分,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務必依法主動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此外,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給予他人之違章行為,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