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3日 星期一

替代役役男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規定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因應現役軍人自101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替代役役男自101年度起支領之薪餉,亦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故替代役役男之薪額、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扣除管理加給部分)、第1及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交通津貼等項目,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但替代役役男之主、副食費、第1及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住宿津貼及一般替代役役男之管理加給,則可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財政部66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62號函及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