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9日 星期三

營業人承租營業場所支付之水電費可扣抵銷項稅額


(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向屋主租用建物作為營業場所,若雙方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支付水電費,雖收據憑證上記載之名稱係屋主,仍可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大屯稽徵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然而,如果營業人與屋主約定由承租人使用並支付應繳納之水電費,即可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由營業人將該筆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水電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檢具水電費收據憑證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以茲證明。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