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股票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但尚未獲配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若該股票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仍應併入遺產課稅,才可辦理繼承登記;但繼承人取得該次除權(息)交易日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該股票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所配發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