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6日 星期二

如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可退稅者,仍需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才能退稅,千萬別讓權利睡著了

    (大屯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0年5月31日截止,如果納稅義務人尚未申報,在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仍可選定適用列舉扣除額,但如果經核定後才主張採用列舉扣除額之適用,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也就是不得要求改用列舉扣除額了。 此外,納稅義務人如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仍應依法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才能退稅。該所提醒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以免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核定後,無法申請退還稅款,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