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3日 星期日

電子發票好處多

讓發票e化

「填問卷 換好禮」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宣導活動 即將於101年9月30日截止,請踴躍參加

    (大里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為加強宣導菸品稅捐常識,打擊非法私劣菸品,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即日起至101年9月30日止於上班期間內,民眾填寫防治菸品稅捐逃漏問卷全部答對者,即可向該所(地址:台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二段633號4樓)兌換2013年三角桌曆1份,每人限換1份,數量有限,換完為止!歡迎民眾踴躍參與。相關問卷可至該所3樓宣導資料櫃索取或至網站(http://www.ntact.gov.tw/b52.asp)下載。

人權大步走,生活更快活

為便利民眾汲取最新稅務新知,中區國稅局提供網路會員更迅速即時的資訊服務

(大屯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便利民眾汲取最新稅務新知,中區國稅局提供網路會員更迅速即時的資訊服務,包含財政部及該局重要施政措施、「輔導重於查核」創新服務措施、重大租稅法令修訂內容、各項便民服務創新措施、分局、稽徵所舉辦租稅講習課程時間表以及該局對外舉辦各項租稅宣導活動、稅務新聞等等,讓會員不出門也能知道稅務身邊事。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

(大里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因遇例假日順延),為使營利事業順利辦理暫繳申報,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之事宜及財政部所提供之服務措施。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101年度之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符合規定之營利事業如欲利用網路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者,無需登入申報系統,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www.etax.nat.gov.tw,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並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paytax.nat.gov.tw,線上繳稅)即時轉帳繳稅。

另外,財政部已實施多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相關之興革措施,如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規定、未以相關稅額抵減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新臺幣2,000元以內小額暫繳稅款案件免繳納及免申報等規定,請營利事業多加留意。

國稅局不會以簡訊或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自動櫃員機轉帳

 

(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國稅局不會以簡訊或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自動櫃員機轉帳,請民眾要慎防詐騙集團,以免受騙。

2012年9月6日 星期四

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視為銷售


    (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照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是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則非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執行業務者支付所屬同業公會教育訓練費用,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以正確開立憑單。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所網站(http://www.ntact.gov.tw/b52.asp)提供之供「稅務e點通」網頁電話免費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


    (大里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因遇例假日順延),為使營利事業順利辦理暫繳申報,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之事宜及財政部所提供之服務措施。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101年度之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符合規定之營利事業如欲利用網路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者,無需登入申報系統,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www.etax.nat.gov.tw,電子申報繳稅服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並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paytax.nat.gov.tw,線上繳稅)即時轉帳繳稅。

    另外,財政部已實施多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相關之興革措施,如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規定、未以相關稅額抵減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免辦理暫繳申報、新臺幣2,000元以內小額暫繳稅款案件免繳納及免申報等規定,請營利事業多加留意。